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救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李蘭
代 理 人 謝清傑 律師
相 對 人 楊驥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現由
本院以108年度桃簡字第556號受理中,惟聲請人並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故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下
稱法扶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已經該會准予扶助在案,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
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
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
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法扶桃園分
會准予法律扶助一節,有聲請人提出之法扶桃園分會扶助律
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法律扶助申請書、案
件概述單、審查表可證,另觀聲請人所訴內容,應經本院實
體調查,始能知悉其勝負結果,自非屬顯無理由,是依上開
規定,聲請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石曉芸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