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26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書記官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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