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三年九月八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一九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三年九月八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一九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案件起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序有欠缺,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涂裕洪法官王雅苑不得抗告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顏宗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