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224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22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服務標章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四五號
原告大中國際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林寬照 訴訟代理人 張榕枝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住同右訴訟代理人丙○○
參加人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蔡瑞森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陳長文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服務標章異議事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發現有誤寫情形,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漏列參加人之訴訟代理人,應增列訴訟代理人蔡瑞森律師、陳長文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四五號判決,關於當事人欄部分,漏列參加人之訴訟代理人,應增列訴訟代理人蔡瑞森律師、陳長文律師,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清光
法官帥嘉寶法官劉介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
書記官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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