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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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崇佑選任辯護人吳賢明律師選任辯護人 許乃丹 律師選任辯護人 張清雄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莊崇佑或其保證人提出新台幣參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莊崇佑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本人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台幣三十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陳姵君法官王以齊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盧姝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