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更一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地上權登記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訴更一字第三號
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榮昌 律師被告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代表人 張松林 訴訟代理人丁○○
戊○○丙○○右當事人間因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府法訴字第一一七六四八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莊金昌法官許金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孫庠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