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4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4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9年度易字第14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連維傑輔佐人即被告母親高盈湄選任辯護人 邱榮英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鄭富容檢察官黃耀賢書記官耿珮瑄通譯蘇辰帆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㈠連維傑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参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麥卡倫 十二年單一純麥威士忌壹瓶、麥卡
倫黃金三桶十二年威士忌壹瓶、 蘇格登 十二年威士忌雪莉桶風味壹瓶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犯罪事實要旨:連維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為以下之犯行:
㈠於民國108年7月26日17時28分許,在基隆市○○區○○街
○○○號全家便利商店,徒手竊得店長 李育誠 管領之蘇格登12年單一純麥威士忌1瓶【價值新臺幣(下同)1310元】、格蘭利威13年蘇格蘭威士忌1瓶(價值1450元)、蘇格登12年威士忌雪莉桶風味1瓶(價值1400元),未結帳離去。嗣李育誠發現失竊報警調閱監視器畫面,而悉上情。
㈡於108年7月24日17時46分許,在基隆市○○區○○路○○○
號全家便利商店,徒手竊得店員 陳沛瑜 管領之麥卡倫12年單一純麥威士忌1瓶(價值1980元)、麥卡倫黃金三桶12年威士忌1瓶(價值1980元)、蘇格登12年威士忌雪莉桶風味1瓶(價值1400元),未結帳離去。嗣陳沛瑜發現失竊報警調閱監視器畫面,而悉上情。
㈢於108年9月20日17時8分許,在基隆市○○區○○路○○號
全家便利商店,徒手竊得店員 簡誥葦 管領之蘇格登12年單一純麥威士忌1瓶(價值1310元)、麥卡倫黃金三桶12年威士忌1瓶(價值1980元)、格蘭利威13年蘇格登威士忌1瓶(價值1450元)、蘇格登12年威士忌雪莉桶風味1瓶(價值1400元),未結帳離去。嗣簡誥葦發現失竊報警調閱監視器畫面,而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被告有起訴書所載於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三罪,均構成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惟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之意旨,裁量被告本案之一切情狀,均不予加重。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應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耿珮瑄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如有前揭除外情形,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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