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76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志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封清蘭 之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7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0,3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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