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836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債務人 黃玉姣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肆仟捌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黃玉姣簽立有「個人房貸借款契約」(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借款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110萬元及40萬元(證二),借款期間均自民國(下同)103年7月29日起至123年7月29日止,利率均依年利率1.99%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0.93%,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06%,證三),惟其中40萬元之借款經前置調解,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2號(證四),依據前置調解機制協議書,首期繳款日為107年9月10日、還款期數為180期、適用年利率為0%、月付1,855元。依前揭契約第12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黃玉姣竟於108年11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前揭契約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款有關加速條款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則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聲請人迄今仍有2,284,8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五),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83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玉姣│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99%│││107457││1月29日起│││││3元│││││├──┼───┼─────┼──────┼──────┼───────┤│002│新臺幣│黃玉姣│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99%│││909709││1月29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玉姣│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7457││2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3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黃玉姣│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09709││2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