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重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家訴字第二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 律師複代理人 郭美伶 住
施旭錦住 被告乙○○住
丁○○住甲○○○住台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麗美 住
于志良 律師被告 張進飛 即黃調
住台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葉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李珍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