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重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再字第三號
再審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許明河
陳妙光 再審被告乙○○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租佃爭議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壹佰貳拾叁萬捌仟捌佰元整(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壹萬捌仟伍佰捌拾伍元整,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B2法官張浴美~B3法官張鑫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劉智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