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33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2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233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月娟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2年度上訴字第233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月娟關於詐欺取財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又對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罪,雖原判決正本誤載得上訴字樣,要不能影響法律之明文規定(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4287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月娟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部分,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此部分第二審判決,亦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潘長生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