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再字第1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183號上訴人亞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錦霞 (董事長)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新店區公所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本院100年度再字第18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1/2,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李君豪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書記官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