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劉綵希
相 對 人 程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位於臺北市松山區,此有個人戶籍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
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