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交簡字第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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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交簡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樹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67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樹生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樹生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
20日以108年度豐交簡字第40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
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於108年8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
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前受
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核與刑法累犯之規定相符,且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
釋文之意旨,本院認為被告所犯前開案件與本案犯行二者罪
質相同,足認被告對於酒駕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應予加重其
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前已有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前科
紀錄,仍不知警惕而再犯本案,足見未因法律制裁而有誠心
悔過之意,被告不顧公眾往來權益,飲酒後率爾騎乘機車上
路,所為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甚鉅,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
、身體安全之觀念至為顯明;考量其經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39毫克,暨其為五專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
經濟狀況為小康之生活狀況,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
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6771號
被告陳樹生男6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樹生於民國000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於108年8月21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自108年11月30日12時許
起至同日14時許止,在彰化縣彰化市某餐廳內,飲用威士忌
酒後,先搭友人汽車返家,雖經稍事休息,惟體內酒精仍未
退盡,明知飲酒後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同日22時
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
同日23時2分許,途經臺中市沙鹿區向上路7段與沙田路交岔
路口時,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檢,發現其身上酒味甚濃,而
對陳樹生施以酒精濃度吐氣測試,於同日23時4分測得其吐
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9毫克,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樹生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公共危險案酒測黏貼單、員警職務報告、車號查詢機
車車籍、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
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檢察官陳文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5日
書記官楊雅君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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