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41號上訴人 簡惠玉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 律師被上訴人 王進福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 律師
張雨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0月12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洪能超法官邱泰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洪以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