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36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丁裕峰 被告宥瑋實業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方士瑋 被告 陳寶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