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13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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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一三三二號
原 告 登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住台北縣中和市○○路○段二十七之六號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紙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前開支票時,應給付新臺幣捌
萬捌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麗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
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陳慶樹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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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發票日│付款人│票據號碼│金額│備註│
│││(民國)│││(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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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力東電氣股│九十三年│台灣中小企│AP0一六0│四萬四千一││
││份有限公司│十二月三│業銀行│四九0│百元│ │
││丙○○○│十一日│埔墘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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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力東電氣股│九十三年│台灣中小企│AP0一六0│四萬四千一││
││份有限公司│十二月三│業銀行│四九一│百元│ │
││丙○○○│十一日│埔墘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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