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隆文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33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5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佩儒
書記官 吳信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萬捌仟參佰陸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四五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信助
法 官林佩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