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四О二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辛○○
被 告 乙○○○住台中
甲○○
己○○
丙○○
丁○○
戊○○
庚○○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六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六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