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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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易字第67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六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年度案號「98年度交易字第67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97年度交易字第673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年度案號部分所示之錯誤,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上開說明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交通法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