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26號原告榮發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慶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普雷嘉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6,028元,應繳裁判
費10,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7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