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2號聲請人 黃彥威 相對人 莊濠謙 關係人 林勝安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林勝安律師於聲請人對相對人就聲請人被訴殺人未遂事件提起調解聲請時,為聲請人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放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被訴殺人未遂事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少調字第64號裁定應付審理,惟聲請人為未成年人,無法定代理人,爰聲請為聲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以進行調解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少年法庭裁定等件為證,可認為屬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明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