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9號原告 陳建文 被告 蔡嘉樑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105年度易字第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蔡嘉樑因恐嚇案件,經原告陳建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告 陳聰明陳室尊陳芷筠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業經本院另以判決駁回),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張琇涵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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