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變價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70號原告 林信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前業已聲請調解,並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186,3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9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990元。
二、陳報被告 李詩篇 (即 林鑾之 繼承人)、 李箴言 (即林鑾之繼承人)之法定代理人(父) 李純求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戶籍謄本記載渠等法定代理人為李純求,惟起訴狀載為 李賢龍 ,是否有誤?若有誤請一併更正。
三、起訴狀關於被告陳吳「文」琦即 林色之 繼承人,請更正為陳吳「玉」琦,並依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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