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0號原告彰化縣員林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張錦昆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被告助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詠智 訴訟代理人 莊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原告以新臺幣拾柒貳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以新臺幣拾柒萬貳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