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3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935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鴻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壹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嗣相對人即債務人陳鴻維於101年10月11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1,50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108年10月11日清償,並按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現行利率為年息百分之2.83,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信用貸款約定書乙份可證。
(二)、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105年9月10日,目前餘欠
本金新臺幣711,578元整,均未清償,業已違反貸款總約定書第六條之約定,全部借款視為立即到期,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自應負清償之責,並應給付逾期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有附呈之信用貸款約定書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