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260號
原 告 葉子綾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木坤 即麗都日式餐飲店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萬7,353元(平日及假日加班費3萬0,367元+資遣費1,612
元+保險費3,948元+提繳勞工退休金專戶2萬1,426元=5萬7,353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其中請求給付平日及假
日加班費3萬0,367元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半數即500元,故原告應繳納裁判費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