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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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三號
原告鑫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明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丸新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貳拾肆萬貳仟壹佰叁拾叁元,折合新台幣柒拾貳萬陸仟叁佰玖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肆佰貳拾貳元,折合新台幣柒仟貳佰陸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貳佰貳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林賢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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