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三○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陳文石 被告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二萬一千九百七十八元,該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洪碧雀~B法官王銘~B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B書記官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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