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四一四號
聲請人
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人以被告之身分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想家,亟待返家探視家人,因而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九十三年度中簡上字第二一八號),認為被告所犯加重竊盜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予以羈押在案。而聲請人雖以上揭事由,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然因被告所涉加重竊盜之犯行,其嫌疑重大,且被告屢經警查獲經釋放後,復多次為加重竊盜犯行,本院認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目前被告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而仍有羈押之必要,況被告上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事由,與本件羈押之原因無直接關係。從而,聲請人以上揭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 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廖慧如法官王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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