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三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三八0號、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七三八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贓物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拘無著,有相關送達證書、拘提受刑人無著函影本等附卷可稽,顯見受刑人甲○○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