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字第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恐嚇等數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吳森豐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