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顏佩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力仁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月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6,000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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