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顏佩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力仁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月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6,000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