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沙易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佳弘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
105年度偵字第1591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
度沙簡字第8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一,
下稱本案)。
二、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為刑事
訴訟法第451條所明定。又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
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前段、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繫屬本院之日期為民
國105年2月23日,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2月23日
中檢 秀禮 105偵1591字第018008號函上之本院收文章戳附於
本案卷可稽。而本案被告黃佳弘被訴幫助 陳正宗 、「 陳宗達
」等人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第268條前段之意圖
營利而供給賭博場所罪及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
罪,且於102年10月29日經警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
樓之4房屋處查獲並扣得電腦主機、UPS不斷電系統、電源分
配器、無線路由器等物之同一犯罪事實,前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747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如附件二)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05年2月
22日繫屬本院,現由本院另案以105年度沙簡字第84號賭博
案件(下稱前案)審理、尚未審結乙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105年2月22日中檢 秀叔 104偵27479字第017320號函
上之本院收文章戳附於前案刑事案卷可稽,業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前案刑事案卷全卷查核屬實。則本案與前案乃為同一案
件之關係,且本案為繫屬在後之案件,揆諸前揭說明,本案
既屬已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同一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
,爰不經言詞辯論,就本案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