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64號
原   告  洪國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君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被告張君磊之繼承系統表,
並具狀補正被告張君磊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
行訴訟之人及其戶籍謄本。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
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
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4年11月16日向本院對被告張君磊提起
本件訴訟,惟被告張君磊業於104年11月18日死亡,有被告
張君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足稽,其當事人能力
有所欠缺,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被告
張君磊之繼承系統表,並補正被告張君磊之繼承人、遺產管
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及其戶籍謄本,爰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張妤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