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12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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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1287號
原 告 許智雄
被 告 林宇凱
上列原告因被告犯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104年度附民字第428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
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為朋友關係,被告知悉原告持有亞太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公司)門號之行動電話,
為節省與女友間行動電話之通話費用,乃於民國103年5月28
日下午7時許,請求原告申辦並出借亞太電信公司門號之行
動電話2支,原告應允後,即於103年5月29日下午5時30分許
,與被告共同前往位在臺中市○區○○路之亞太電信公司門
市,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搭配亞太電信公司E8型、序號A0
0000000EBB4E號之行動電話1支,再與原有之門號000000000
0號、亞太電信公司E8型、序號Z0000000000D15號之行動電
話1支,同時出借予被告使用。嗣被告於103年6月13日撥打
電話給原告,告知業已與女友分手,原告乃要求被告返還上
開行動電話2支,詎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未將上
開在其持有中之行動電話2支返還原告,而將該2支行動電話
侵占入己,原告因此受有上開2支行動電話與門號違約金之
損害共新臺幣(下同)44,000元(每支行動電話及門號違約
金各為22,000元)等事實,業據被告於言詞辯論時均自認在
案,並據本院調閱本院104年度易字第1258號全卷互核相符
,堪認原告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就
原告起訴部分依法免徵第一審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
亦未增生訴訟費用,尚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
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