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六三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壹仟伍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楊國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蔡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