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繼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一○二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請求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被繼承人乙○○之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逾期即駁回其聲明,並請補正被繼承人乙○○之繼承系統表及已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之人之證明(例如存證信函及回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李麗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梁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