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2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六三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壹佰叁拾伍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家事庭~B法官吳宏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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