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8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易字第28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易字第289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凃聖旺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51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凃聖旺與告訴人 凃瑞堂 為堂兄弟,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於民國113年1月3日18時40分許,告訴人與其母 凃蘇春惠 前往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和被告討論土地稅金事宜,被告竟因此心生不滿,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攻擊告訴人之頸部及腹部,致告訴人受有頸部、腹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113年10月7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