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家繼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34號原告A0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甲○○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年籍,並列為本件被告,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之被告欄記載「不詳(甲○○之兄弟姊妹)」(見本院卷第11頁),足見被告姓名、住居所及年籍均不明,亦無其他足資辨別以特定被告之資料,自無法為合法送達,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並有礙於訴訟進行,限原告於主文所示期間補正主文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書記官楊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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