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752號原告 黃馨寬 被告 王天佑 (原名 許沅頡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1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羅文鴻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妤安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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