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738號原告A01訴訟代理人 張維軒 律師被告A02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暫定),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原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並表明此請求金額為暫定等語(見本院卷第13頁),應徵收裁判費2,100元,原告迄未繳納,依前開規定及說明,限原告於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書記官楊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