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1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1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113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住臺北市○○區○○街1段307號2樓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29號,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梁耀鑌法官謝靜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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