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793號上訴人即原告台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淑娟 間因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