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3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377號原告 莊榮兆 被告 張溢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廖弼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顏漢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年度自字第10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書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提出書狀,亦為作任何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至第3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誣告等案件,業經本院103年度自字第10號刑事判決諭知自訴不受理,依首揭規定,原告附帶民事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郭振杰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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