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964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祥程精密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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