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37號原告甲○○
乙○○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46,912元(即本院95年度執字第1366號強制執行事件中之暫編510建號建物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書記官陳旺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