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小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小字第84號原告 游麗琴 被告安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1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大樓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書記官尤秋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