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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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小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小字第84號原告 游麗琴 被告安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1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大樓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書記官尤秋菊